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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242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34:59关于第604242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42号
申请人:林玲兰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24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没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8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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