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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29036号“o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30:54关于第60129036号“op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667号
申请人:阿布来提•艾麦提
委托代理人:新疆益善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29036号“o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7651091号“OPE”商标、第6379552号“OPEN”商标、第13678667号“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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