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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7349号“众维 Zoneway Infor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18:08关于第62647349号“众维 Zoneway
Infor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048号
申请人:陕西众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7349号“众维 Zoneway Infor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66714号商标、第53958992号商标、第28220814号商标、第22258438号商标、第59547299号商标、第11461157号商标、第6254632号商标、第60757846号商标、第42类第1382234号商标、第42类第1382235号商标、第42类第1382233号商标、第42类第1383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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