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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972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17:36关于第601972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35号
申请人:斯派得(重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7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4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80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22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打包”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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