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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4345号“T9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52:56关于第62704345号“T9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500号
申请人:青岛慧原康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4345号“T9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T95”,申请商标用在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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