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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7009号“慕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23:23关于第62417009号“慕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86号
申请人:肖宏
委托代理人:武汉通达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7009号“慕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5413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配镜服务上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配镜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环制作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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