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234015号“UNEE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21:45关于第62234015号“UNEE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236号
申请人:深圳市聚鑫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4015号“UNEE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5355号“UNEED”商标、第7967115号“优尼缔 UNEED”商标、第20272477号“UNEED”商标、第61945878号“优立达精密机械 U-NEED PRECISION MACHINERY”商标、第7845222号“分享 U-NEED”商标、第14518153号“元能达 UNEED”商标、第14518154号“UNEED”商标、第12577011号“U-NEED”商标、第35973271号“U•NEED 优你”商标、第60293548号“UNEED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第11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水过滤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的英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1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至十核定使用的电动牙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及引证商标九的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1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