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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5176号“揽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21:11关于第62455176号“揽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30号
申请人:福建省星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冠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5176号“揽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0348号“揽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23356号“揽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与申请商标具有可分性,二者的同时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干蔬菜;水果蜜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蔬菜色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蔬菜;水果蜜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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