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07066号“四海寻牛 SIHAIXUN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04:46关于第63607066号“四海寻牛 SIHAIXUNN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154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智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7066号“四海寻牛 SIHAIXUN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4626号“四海寻真”商标、第19453929号“四海寻真”商标、第44653972号“四海金牛”商标、第63100912号“四海犇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上述撤销、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四海寻牛”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四海金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编制账目报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编制账目报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