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37159号“思凯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04:13关于第64237159号“思凯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554号
申请人:璐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7159号“思凯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2782号“思卡凯尔”商标、第28665458号“思凯”商标、第28674456号“思凯”商标、第14291830号“凯尔思”商标、第25941422号“思沃凯尔”商标、第7260375号“思凯”商标、第23762970号“思凯”商标、第64137420号“思凯”商标、第55730659号“思凯”商标、第32290447号“思凯”商标、第43745223号“思凯 创业快找思凯”商标、第64134328号“思凯 懂企业管理的财税专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均未丧失。引证商标十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第3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