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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16404号“百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4:58:45关于第61016404号“百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197号
申请人:台州百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6404号“百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9731323号“百漫制造 BYMENT PROD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第10755614号“百缦 BAMM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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