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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45544号“九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57:20关于第61045544号“九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742号
申请人:段艳军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5544号“九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9816号“九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4064号“玖吉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九吉”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玖吉”在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快餐馆;备办宴席;酒吧服务;饭店)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快餐馆;备办宴席;酒吧服务;饭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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