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879006号“bikesonl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38:55关于第62879006号“bikesonl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174号
申请人:苏州栗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9006号“bikes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本身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可以显著区分商品来源,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ikesonline”整体虽为无确切含义词,但显然是由两个常见有确切含义的英文单词组合而成,其中“bikes”译为“自行车”等,“online”译为“在线的”等,将二者组合的整体指定使用在“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