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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37134号“GENERAL ELECT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16:42关于第59437134号“GENERAL ELECTR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64号
申请人:通用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37134号“GENERAL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37004号“GENERAL LED及图”商标、第41380606号“GENERAL MEASU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49549号“GENERAL MOBILE GM及图”商标、第10874606号“GENERAL PLUS”商标、第54228405号“OGENERAL”商标、第58837658号“将军 GENE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四经撤销程序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六在电栅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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