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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2743号“magik threa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43:12关于第54062743号“magik threa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726号
申请人:科迈医疗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昂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54062743号“magik thre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710976号“MAGIK THREAD”商标、第20786380号“Magik Threa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同一行业领域,其明知申请人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仍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介绍、线上销售信息、发票、外贸运营合同书、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下文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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