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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14828号“Ferrag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25:08关于第41914828号“Ferrag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24号
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欧友伟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安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对第41914828号“Ferra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51549号“Ferrag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68383号“Ferragamo”商标、第1323352号“菲拉格慕”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在先裁决;
4、品牌宣传报道材料;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广告宣传材料;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商标知名度。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Ferraga”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Ferragamo”在字母构成、设计形式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评述。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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