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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78477号“凯迪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09:16关于第46978477号“凯迪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6258号重审第0000001018号
申请人:美国图书馆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6258号《关于第46978477号“凯迪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第4588864号“凯迪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依法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于被诉决定作出后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16898536号“凯荻克 KD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宋佳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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