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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580255号“VLYL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08:43关于第52580255号“VLYLAN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60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使之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千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52580255号“VLYL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的品牌电池经长时间的研发、宣传及使用,已在电池产业领域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国内外相关公众所熟悉认可。一、被申请人除抄袭“VLYLAND”商标外,还抄袭了申请人的多个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天使之光”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具有较强独创性,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电池产品介绍;2、广告宣传片、公司品牌宣传片及产品测评视频截图;3、“iangelapower”电池在美国做众筹的相关活动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VLYLAND”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天使之光”差异显著,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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