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5252467号“虹厨师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50:38关于第35252467号“虹厨师傅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68号
申请人:王兴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岩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35252467号“虹厨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62497号“厨师傅”商标、第8451117号“厨师傅CHUSHIFU”商标、第12377114号“厨师傅 好厨电 师傅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2、参展、户外宣传、办公区域及门店照片;3、发票;4、商标流程状态截图;5、申请人商标列表;6、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虹厨师傅”与引证商标一“厨师傅”、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厨师傅”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炊具、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