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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33622号“铂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49:33关于第42333622号“铂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47号
申请人:伯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中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42333622号“铂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901582号“伯萃斯”商标、国际注册第620471号“PETRVS POMEROL及图”商标、第13959122号“金柏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涉足葡萄酒批发零售贸易,申请人合理怀疑其申请争议商标不具有善意,且除申请人品牌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还抄袭、抢注了他人品牌、姓名,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PETRUS”相关报道、葡萄酒销售发票及翻译;
2、相关信函、活动安排;
3、进口货物报关单、卫生证书;
4、宣传手册、相关声明;
5、“PETRUS”在中国的推广活动、受保护记录;
6、被申请人产品信息;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用信息;
8、相关品牌介绍;
9、相关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合法权利的侵犯,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力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申请人经营的为高奢葡萄酒,与普通消费市场存在壁垒,与争议商标缺乏混淆的市场条件。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页、相关合同及进口代理协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企图利用他人品牌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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