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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0160号“蓉益康RongYi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46:17关于第64030160号“蓉益康RongYiK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868号
申请人:成都蓉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0160号“蓉益康Rong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3100号“蓉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26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83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20315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设计、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被撤销在贴剂;医用树胶;净化剂;止血剂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蓉益康”与引证商标一“蓉益”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引证商标四“R”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外伤药用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消毒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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