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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09735号“羊莊胡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41:52关于第60909735号“羊莊胡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199号
申请人:陕西羊莊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同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9735号“羊莊胡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7478号“羊家胡同YangJiaHuTong及图”商标、第13455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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