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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23311号“MGISE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41:20关于第53523311号“MGISE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176号
申请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523311号“MGISE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在第42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了多件“MGI”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在已有商标基础上的扩展申请和延伸保护。二、申请商标中的“MGI”为申请人知名英文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5471号“美思 meisee及图”商标、第15153567号“蜜丝颜 MEISER”商标、第25696936号“MFIS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产品相关资料、展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质量控制”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GISEQ”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部分“MEISER”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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