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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4662号“妈咪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7:41关于第64274662号“妈咪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80号
申请人:科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4662号“妈咪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申请仅仅是因为日常生产中的需要,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良好,不具有任何恶意。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966号“妈咪爱 Mamiai”商标、第55414822号“妈咪爱 Mamiai”商标、第62637265号“妈咪爱婴护”商标、第64185672号“妈咪爱 Mommy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现处于异议程序中。
3、引证商标三在除“茶”商品以外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在“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现处于异议程序中。
4、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妈咪爱”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妈咪爱”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糕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糖、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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