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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1361号“未来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7:08关于第64061361号“未来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49号
申请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1361号“未来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善意构思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70815号“未来云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固定的用户群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未来云”与引证商标文字“未来云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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