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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6140号“合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18:25关于第63276140号“合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22号
申请人:太原市迎泽区智龙电动自行车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6140号“合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28186号“中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推车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马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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