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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6748号“蓝漂 Lam P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17:52关于第63816748号“蓝漂 Lam P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52号
申请人:四川蓝漂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6748号“蓝漂 Lam 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9843号“LA'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而专属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之一“Lam Pure”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LA'PUR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厕所清洗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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