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234060号“铜湾R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6:56:36关于第61234060号“铜湾RP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424号
申请人:深圳市铜湾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4060号“铜湾R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9587号、第296350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行业属性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RPA”与引证商标二“RP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