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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48649号“艺术家 大艺术家音乐教育DAYISHUJIA MUSICAL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6:53:54关于第59848649号“艺术家
大艺术家音乐教育DAYISHUJIA MUSICAL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193号
申请人:毛孝凤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8649号“艺术家 大艺术家音乐教育DAYISHUJIA MUSICAL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67383号“大家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学校(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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