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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07267号“三生生鲜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6:51:42关于第60907267号“三生生鲜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19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朵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7267号“三生生鲜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4586号商标、第7013501号商标、第5626075号商标、第26557671号商标、第265576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五显著识别中文“三生”,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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