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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11300号“J JJI H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6:51:09关于第58411300号“J JJI HP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68号
申请人:奥马尔•阿卜杜拉•哈尔凡•马吉德•阿尔马尔佐齐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11300号“J JJI H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类的第28659464号“HPE”商标、第30类的第28659464号“HPE”商标、第32类的第28659464号“HP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豆奶;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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