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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90476号“y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5:13:59关于第57490476号“y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142号
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费栋枝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0日对第57490476号“y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67720号“yy”商标、第15201280号“yy及图”商标、第34261616号“y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YY”品牌的针对性抄袭,极具不正当性,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具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四、“YY”品牌是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主营的知名品牌,现因业务发展需要,“YY”系列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运营。“YY”经大力宣传和推广使用,在全国通讯网络等相关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广大公众熟知。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YY”系列商标的许可备案证明;2、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企业公示信息;3、申请人名下“YY”系列商标的列表;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5、原权利人公司以及旗下各产品网页介绍资料;6、媒体报道;7、所获荣誉;8、“多玩”的相关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围绕“有眼光”、“yy”系列进行多类别防御保护,是出于合法善意的目的申请注册的。“有眼光”作为被申请人的商号被广泛投入使用,代表着被申请人良好的商业形象,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密切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也不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yy及图”商标已经由被申请人注册使用,有了固定的消费者群体。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使用图片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14日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报业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在线论坛;视频点播传输;传真设备出租;调制解调器出租;播客视频传输;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网络广播服务等服务上。2021年4月13日,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核准转让至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yy”与引证商标一“yy”、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字母组合“yy”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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