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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38028号“HJZ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5:13:26关于第21138028号“HJZ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614号
申请人:海志电源技术(赣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美国海志工业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朱玉婧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号院第三区官邸号楼底商(马连道)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21138028号“HJZ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9417号“HA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在电池行业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经济价值,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引证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采购商《用户报告》、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如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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