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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50972号“R serie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47:06关于第54850972号“R serie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586号
申请人:科士威(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银凤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54850972号“R serie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援引了第61948881号“R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48324号“R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928797号“R se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938563号“科士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28360号“FRAI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授权书、总经销商授权书;
3、在先决定书、判决书、维权记录材料;
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
5、店铺列表、门店图片、产品图片、证明;
6、订货表、发货清单、运输合同、物流单;
7、淘宝网页面信息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熏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由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净化剂;厕所除臭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R seriees”与引证商标五“FRAICHE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净化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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