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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35963号“曼松知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41:38关于第37335963号“曼松知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651号
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伟强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37335963号“曼松知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335223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曼松王子山开发投资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曼松王子山林权证及林权变更证明;“曼松”普洱行业在杂志的宣传情况;“曼松”在媒体、网站上的报道;“曼松”实际使用情况;维权记录;行政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1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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