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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9215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35:35关于第5539215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19号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卓琼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55392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第3305447号“UR”商标、第52487776号“UR”商标、第36943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在先域名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UR”商标的抄袭与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抄袭商标的档案及被抄袭对象介绍、在先案件裁定、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以及备案信息、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明、维权相关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11月7日。
引证商标一、三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域名权,但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域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已获充分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亦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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