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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10608号“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15:22关于第47510608号“Z”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461号
申请人:上海程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47510608号“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1年便创作了该美术作品,并进行了发表和使用,且进行了版权登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相关案件决定书、域名注册信息视频及截图、域名网站logo上传时间视频及截图、网站首页图片、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由上海市民政局批准的非盈利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1987年。争议商标为字母S和字母Z的图形化设计,系被申请人所独创,从协会成立起使用至今,在上海甚至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曾于2009年至2017委托申请人做网站推广,2017年终止合作,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照片、相关报道、杂志版面、被申请人编制的《上海市住宅室内装修人工费指导价2020版》、被申请人2006年前后对会员所授铜牌照片、活动照片、铜牌照片、申请人企业信息、合作协议、被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补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函《关于终止网站合作通知函》。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90548”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名称为“程颐装饰”,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8月3日。申请人为该美术作品的权利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国作登字-2018-F-00590548”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名称为“程颐装饰”,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日期为2018年8月3日。申请人为该美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网站首页图片等证据显示该网页显示名称系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即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关报道、杂志版面、铜牌照片、活动照片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2006年至2021年期间持续使用争议商标标识,明显早于申请人著作权登记日。且《著作权登记证书》系基于自愿登记的原则而获得,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于该标识著作权的归属不进行实质审查,故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亦不能直接证明该标识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在无相关创作及使用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享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作品的著作权且被申请人已接触过或具有接触其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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