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1962322号“荣先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12:07关于第31962322号“荣先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98号
申请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深东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31962322号“荣先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餐饮企业,其“荣先森”品牌经多年使用,已在市场上具备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395708号“荣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相同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荣先森”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证明、经营许可证;2、门店照片;3、消费者对“荣先森”餐厅的评价;4、品牌荣誉;5、媒体报道;6、使用图片;7、经营许可证及装修协议;8、开业宣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荣先森”为被申请人主打品牌,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企业已对其进行大力宣传和广泛使用。被申请人注册“荣先森”商标合情合理,与申请人之间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申请商标,不构成抢注申请人商标的现实条件,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没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门店照片复印件。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30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21日在第29类肉;鱼翅;鱼肉干;鱿鱼(非活);紫菜;鱼片;鱼(非活);鱼罐头;干贝;鱼制食品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