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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42141号“文工海WENLEAR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10:27关于第54742141号“文工海WENLEAR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710号
申请人:叶媛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毅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54742141号“文工海WENLEAR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279913号“文一海”商标、第31955952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第45007731号“文一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文一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四、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诸多类似本案的案件,皆取得了成功。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证明;
2、申请人直营店营业执照及营业证明;
3、申请人淘宝网卖家截图;
4、申请人参选2020年绵阳最美书屋评选;
5、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笔记本;小册子(手册);便笺本;书写本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纸;笔记本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三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练习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练习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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