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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37539号“Asa participa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08:17关于第54737539号“Asa participan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62号
申请人:亚细亚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紫薇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54737539号“Asa participa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46861137号“ASA CASA”商标、第46848062号“ASA MA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ASA”商标在事实上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信息;2、“ASA”商标最早使用证据;3、申请人资质证明;4、“ASA”商标实际使用情况;5、申请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6、产品销售及宣传资料;7、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及认可;8、产品检测报告;9、活动证明;10、财务审计情况;11、“ASA”商标应用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用胶带、印刷品、笔记本封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笔记本、文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2月25日经我局核准由亚细亚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亚细亚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两商标现均为亚细亚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字母组合“As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用胶带、印刷品、笔记本封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笔记本、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Asa participant及图”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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