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9301532号“豆有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02:17关于第49301532号“豆有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60号
申请人: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博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49301532号“豆有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8990253号“豆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的荣誉;
2、申请人公益捐赠证书;
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4、产品照片、参展照片;
5、合作协议、部分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 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烹饪用蛋白;豆腐;腐皮;豆腐饼;豆腐脑;油炸豆腐块;冻干豆腐块;臭豆腐干;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由康德松于2010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等商品上。经核准,2016年1月6日,引证商标转让至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33年1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三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相同,仅中间单个汉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