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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7012号“蒙牧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50:16关于第61477012号“蒙牧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08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蒙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7012号“蒙牧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8290号“蒙牧纯”商标、第47604241号“蒙牧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和内涵,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奶酪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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