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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68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43:44关于第624168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532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6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6517号图形商标、第10633715号图形商标、第11994960号“YONGXIN”商标、第36215660号“大众点评必系列”商标、第15128767号图形商标、第3033549号图形商标、第9919665号“大众点评 DIANPING.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中国乳品行业的优秀代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集团大事记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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