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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396629号“米多仙MIDUOX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09:20关于第24396629号“米多仙MIDUOX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60号
申请人: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看啊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24396629号“米多仙MIDUOX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26885号“米多奇 MIDUOQI及图”商标、第7204097号“米多奇 MIDUOQI及图”商标、第3357690号“米多奇 MIDUO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申请人对“米多奇”享有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近似,并存使用会引起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一贯恶意,意图借助申请人已经知名的“米多奇”品牌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驰名商标的通报、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在先判决书;3、申请人发货专用票、广告费发票、年度审计报告;4、产品检验报告、包装袋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5、“米多奇”产品宣传图片、在销售场所的显示图片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30类“膨化土豆片”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先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时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且已获得注册,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3、申请人的“米多奇 MIDUOQI及图”商标于2015年在第30类“米果”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4、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784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其中第25类商品上有205件商标,第33类商品上有88件商标,第24类商品上有78件商标,第3类商品上有63件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在先“米多奇 MIDUOQI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查明事实4显示,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善意,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或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在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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