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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81079号“筑桥THE BRID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44:49关于第61581079号“筑桥THE BRID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609号
申请人: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1079号“筑桥THE BRI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7383号“THE BRI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40718号“国际桥梁科技论坛 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7913号“THE BRIDGE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04484号“博睿基 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836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0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书籍出版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7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0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836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书籍出版服务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THE BRIDGE”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部分“THE BRIDGE SCHOOL”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幼儿园、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幼儿园、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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