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499592号“PREMI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43:11关于第63499592号“PREMI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89号
申请人:普瑞米斯数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9592号“PREM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27077号“前提”商标、第677665号“PROMISE”商标、第1469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