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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3043号“响和风醇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42:38关于第63853043号“响和风醇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69号
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3043号“响和风醇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87462号“响和风醇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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