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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70790号“可可西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8:53:27关于第55870790号“可可西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3055号重审第0000000968号
申请人:中山市可可西里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3055号《关于第55870790号“可可西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80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电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初步审定公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7306904号“可可西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烟雾探测器”部分商品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3285351号“可可西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锁(非电)”部分商品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905927号“可可西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2年2月8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两商标现为同一注册人。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6459497号“可可西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烟雾探测器”部分商品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9204103号“可可西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转让予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电锁;电子挂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口述听写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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