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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6454号“REME-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28:03关于第62486454号“REME-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236号
申请人:北京柏惠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智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6454号“REME-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5308号“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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