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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8647号“坚持一下科技INSISTMORE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27:31关于第63258647号“坚持一下科技INSISTMORE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98号
申请人:坚持一下(杭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亿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8647号“坚持一下科技INSISTMOR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39460号“在坚持一下 ZJC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服务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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